国家医保局先后发布了口腔种植类15项和口腔类114项立项指南。机构收到第二份文件后,常出现两种相反理解:一种认为114项统一覆盖全部口腔项目,所有种植项目也应改用114项;另一种将种植患者接受的所有治疗都归入15项,认为只要最终目的是种植治疗,拔牙、牙周治疗甚至邻牙根管治疗也属于种植全流程。
两种理解都把“一个患者的治疗计划”误当成“一个价格项目类别”。立项指南按服务产出整理收费单元,不是按患者标签给整次就诊套一个文件。一个种植患者完全可能在同一治疗周期中同时产生种植类服务、普通口腔服务、影像检查和药品耗材;每个产出分别寻找项目依据。
本文重点完成以下三项工作:
- 说明15项和114项共有的改革语法,以及它们各自解决的服务范围;
- 为一条具体诊疗记录选择查找入口,而不是仅凭“患者是不是种牙”选择指南;
- 发现跨类别服务时保留组合关系,不用一套指南覆盖或废止另一套。
两套指南的并行关系
2021年《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确立了共同方向:以服务产出为导向,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价格项目与过细的操作步骤和技术细节脱钩。此后,国家医保局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分专业编制立项指南。
口腔种植较早进入专项治理。医保发〔2022〕27号要求把种植体植入服务与种植体系统、牙冠置入服务与牙冠产品、植骨服务与骨粉骨膜分开,并按产出整合种植服务。国家医保局后来在官网公开的《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把现行口腔种植类项目映射整合为15项。
2025年发布的《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则把现行口腔类项目映射整合为114项。官方解读将其概括为口腔综合、正畸、修复、牙体牙髓、口腔外科和口腔黏膜六类。
因此,两份指南的关系更接近同一套国家项目规范中的两个专业批次:
| 比较维度 | 口腔种植类15项 | 口腔类114项 |
|---|---|---|
| 主要对象 | 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种植相关植骨与软组织处理、种植体维护等种植专门产出 | 正畸、修复、牙体牙髓、拔牙及其他口腔外科、牙周与黏膜等普通口腔产出 |
| 共同逻辑 | 服务产出导向、技耗分离、按项目要素界定边界 | 服务产出导向、技耗分离、按项目要素界定边界 |
| 国家层面作用 | 为各省对接种植类项目提供规范 | 为各省对接普通口腔项目提供规范 |
| 不能直接回答 | 某地当天执行的项目、价格与医保支付 | 某地当天执行的项目、价格与医保支付 |
“114比15发布得晚、数量更大”并不能据此推定其替代15项。国家发布页分别保留两份指南,地方也可能在不同批次对接。判断项目是否停用,应当核查当地实施文件的新增、修订、废止表和执行日期,不能仅按文件发布日期自行推定。
还要注意,“指南入口”不是收费结论。它只表明价格管理员应当首先核查哪一批规范。进入15项以后,仍要确认属地是否已经对接、当地项目名称和计价单位;进入114项以后同样如此。即使国家项目名称完全匹配,本地文件尚未生效时,机构仍不能直接建码。这个顺序能够避免把国家规范、地方项目和机构执行三个层次合并处理。
综合病例中的指南路由
下面是教学模拟案例。患者、机构和治疗安排均为虚构,不代表临床建议。
海洲口腔医院为一名缺失下颌第一磨牙的患者制定分期方案。检查同时发现缺牙区牙槽骨条件不足、邻牙存在牙髓感染,种植前还要处理一颗无法保留的残根。诊疗记录中出现了以下服务:
- 拔除残根;
- 对邻牙完成根管预备、根管冲洗和根管充填;
- 在种植区实施植骨;
- 植入单颗种植体并完成二期相关处理;
- 制作并置入种植牙冠;
- 治疗结束后对种植体周围进行维护。
信息部门最初建立了一条“单颗种植全流程套餐”,把六组服务全部映射到种植类项目。价格办要求逐项退回,原因是治疗目的不能替代服务产出。
残根拔除的产出是去除不能保留的牙体;邻牙根管治疗的产出是清理、消毒和封闭邻牙根管系统。它们即使发生在种植治疗计划之前,也不会因此变成“种植体植入”的操作步骤。它们应先到普通口腔114项的属地落地表中寻找对应项目。
植骨、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和种植相关维护,则先进入种植类15项的属地落地表。种植体系统、骨粉骨膜和牙冠产品还要按照四层对象结构,与医疗服务分开判断。
最后的路由结果如下:
| 临床记录 | 服务产出 | 首选国家指南入口 | 仍需核对 |
|---|---|---|---|
| 拔除残根 | 去除不能保留的牙或牙根 | 口腔类114项 | 属地拔牙项目、复杂情形、计价单位 |
| 邻牙根管治疗 | 清理并封闭根管系统 | 口腔类114项 | 根管数量、分步项目与同时收费关系 |
| 种植区植骨 | 为种植或口腔治疗完成骨增量 | 口腔种植类15项优先 | 属地项目产出、骨粉骨膜计价 |
| 单颗种植体植入 | 完成种植体植入服务 | 口腔种植类15项 | 单颗/全牙弓、加收、耗材系统 |
| 种植牙冠置入 | 完成种植修复置入服务 | 口腔种植类15项 | 置入服务与牙冠产品分离 |
| 种植体周围维护 | 对种植体周围组织或修复体进行维护 | 按具体产出选择15项或114项 | 属地是否设种植加收、维护项目边界 |
最后一行故意没有只给一个入口。比如普通口腔价表中的洁治、龈下刮治项目,地方可能为种植牙或种植体设置加收;种植类表也可能设专门的修理维护产出。不能只凭“维护对象是种植牙”选择,要把实际做的服务与本地项目的服务产出、加收项和计价说明对照。
三类交叉情形及其判断
第一种交叉是治疗计划交叉。患者先拔牙、做牙周治疗,再接受种植,并不表示这些普通口腔服务都被种植体植入费包含。相反,如果某一步已经被种植项目的价格构成明确纳入,也不能因为普通口腔表里有相似名称就再收一次。判断单位始终是本次服务产出和项目边界。
第二种交叉是项目适用范围交叉。湖南114项落地价表的使用说明提到,口腔种植类“口腔内植骨费”的服务产出可以扩展,不仅限于种植牙,部分牙槽骨增量或牙周植骨可按该项目执行。这类地方衔接条款说明:专业分类是查找入口,不是不可跨越的科室墙。遇到明确的扩展说明,应按地方文件执行,不能坚持“非种植患者绝不能用种植类项目”。
第三种交叉是同一资源在不同项目中出现。印模、扫描、消毒、缝合等动作可能出现在多类服务的价格构成中。动作名称相同不代表项目重复;只有当同一次实际资源消耗被两个项目同时计费,或者一个产出被拆成多个已包含步骤,才需要按同时收费限制处理。
因此,机构不能建立一张简单的“科室—指南”对照表。种植科会开展普通口腔服务,修复科也可能承接种植修复。正确的路由字段是“服务产出—国家指南批次—属地项目—组合或互斥关系”。
指南项目数量与机构可执行项目
把两个数字相加是另一个常见错误。国家指南中的项目数量,不等于任何一家机构最终可用的收费项目数量,原因至少有四个。
其一,国家指南供省级对接,各地还要形成自己的项目、价格、映射和废止安排。其二,机构只可开展资质、人员和临床能力允许的服务。其三,项目中的加收项、扩展项和计价说明会改变可组合方式,不能把每一行都当成自由收费码。其四,发布时间与执行日期可能不同,旧新项目还可能存在患者疗程过渡。
所以,机构项目库的验收指标不应是“129个项目已全部导入”,而应是“本机构实际开展的每个服务产出都有唯一、有效、可追溯的属地收费依据”。项目数量少并不表示漏项;把无资质、未生效或与现有项目重复的行全部导入,反而扩大误收费风险。
湖南种植价格治理在2023年已经落地,普通口腔114项则从2026年6月1日起执行。这个时间顺序本身就说明,一家机构可能先运行本地种植项目多年,再切换普通口腔项目;后一次切换不应在没有废止依据时删除前一批项目。
反过来,如果某地区只公布了普通口腔114项落地文件,机构也不能假设种植15项自动同步更新。必须另找本地种植类有效文件,核对它是否仍在执行、是否被同一份新文件修订,以及旧码怎样映射。
工作成果:服务产出指南路由表
海洲口腔医院最后使用的不是“种植患者套餐表”,而是下面这份逐产出路由记录:
| 字段 | 填写示例 |
|---|---|
| 患者治疗计划编号 | 教学案例-种植联合治疗-01 |
| 实际服务产出 | 邻牙根管充填 |
| 发生科室 | 种植科转牙体牙髓科 |
| 国家指南入口 | 口腔类114项 |
| 属地有效文件 | 待填当地114项落地通知及附件 |
| 属地项目与计价单位 | 待按根管数量核对 |
| 是否与种植项目组合 | 可以出现在同一治疗计划,但不得并入种植体植入费 |
| 耗材/产品另行判断 | 根管封闭剂先查基本物耗;不得因材料成本另建收费 |
| 当前状态 | 属地项目未填,暂停建码 |
| 责任人 | 价格管理员核政策;牙体牙髓医生确认产出;信息部门等放行 |
复用时,一条服务产出填写一行。若同一行同时写了“拔牙+植骨+种植体植入”,说明颗粒度仍然过大,应继续拆到能够匹配一个项目产出的程度。若一项临床动作找不到独立产出,则回到相应项目的价格构成,判断它是否已经被包含。
应当暂缓路由判断的情形
当临床名称与指南项目只有字面相似、服务产出却不一致时,停止;当国家指南能找到项目、属地文件尚未落地时,停止;当旧项目和新项目都出现在系统中,却找不到废止与过渡关系时,也要停止。
停止不等于不治疗,而是不得凭未经确认的收费映射结算。价格办负责确认项目依据,临床科室负责把真实产出写清,信息部门不得用“其他治疗费”暂时代替。如果涉及治疗资质或临床规范,转医务部门处理,价格项目存在不等于机构当然可以开展该技术。
两套指南的适用关系
15项与114项共用服务产出导向和技耗分离逻辑,但分别承担种植专门服务与普通口腔服务的规范工作。它们可以在一个患者的治疗周期中组合,也可能通过地方扩展说明产生衔接;是否收费、如何组合和何时切换,最终仍要回到属地有效文件。
本文明确了国家指南的适用入口。本专题后续文章将继续核验从国家指南到省级项目、地市实际价格、废止映射、医保协议和机构执行公告的证据顺序。
政策依据
- 《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国家医保局说明将现行口腔种植类项目映射整合为15项。
- 《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国家医保局说明将现行口腔类项目映射整合为114项,并由地方对接。
- 国家医保局:“吃得更好 笑得更美”口腔类价格立项指南发布,用于114项六类范围和按服务产出整合的理解。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用于种植专门服务及与专用耗材、牙冠产品的边界。
- 湖南省《关于规范整合口腔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73号),用于地方分批落地和“口腔内植骨费”扩展说明的案例。
政策核验日期:2026-07-27。两份国家指南均不能替代机构所在地现行项目、价格、废止和过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