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政策

北京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与医保支付实施要点

结合北京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保支付配套文件,梳理2026年7月11日起口腔类项目的价格上限、医保分类、耗材支付和系统切换要求。

文件京医保发〔2025〕23号、京医保发〔2026〕6号
执行日期2026-07-11
当前状态已执行
资料核验2026-07-29

北京采用价格文件与医保支付文件配套落地。机构既要把446项规范项目与原有项目完成映射,也要把甲、乙、丙类支付属性和耗材不纳入支付的边界分别写入收费与结算规则。

文件要点

项目范围
11类446项规范项目,包含口腔类项目
原项目处理
3264项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废止
执行日期
价格与支付配套政策自2026年7月11日起执行
价格管理
政府指导价项目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执行日期应以配套文件形成的最终口径为准

价格规范文件发布后,北京又发布医保支付配套通知,并明确两份文件统一自2026年7月11日起执行。机构保存证据时,应把项目规范、价格表、废止目录和支付通知视为同一组实施文件。

仅记录最早看到的执行日期,可能导致收费系统提前切换或医保属性滞后。制度台账应记录文件之间的衔接关系和最终生效口径。

价格可收费与医保可支付是两次判断

政府指导价是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收费标准,机构不得向上突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自主制定并履行价格管理与公示责任。

医保支付文件将项目划分为甲、乙、丙类。甲类不设个人先行负担,乙类原则上按规定比例先行负担,丙类及项目中使用的医用耗材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收费系统和医保结算系统不能共用一个简单的“可收费”开关。

项目目录切换必须同时处理废止项目

规范项目落地的同时,3264项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被废止。口腔机构需要从完整废止目录中识别本机构仍在使用的旧码,并建立新旧项目映射、在途病例处理和退费规则。

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政策未列明的费用。正式切换前应完成收费价表、医嘱模板、医保接口、票据名称和价格公示的一致性检查。

机构实施检查

  1. 成套保存京医保发〔2025〕23号、京医保发〔2026〕6号及全部附件。
  2. 以2026年7月11日作为本轮价格项目与医保支付属性的统一切换日。
  3. 逐项核对甲、乙、丙类属性,避免把可收费项目直接等同于医保可支付项目。
  4. 从3264项废止目录中筛出本机构旧码,建立新码、停用码和在途病例清单。
  5. 复核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价格公示和费用清单是否保持一致。

官方依据

本页用于快速定位实施要点,执行时应以官方正文、完整附件和属地后续文件为准。查看资料核验规则提交纠错